各院系:
根据《国务院、中央军委2005年冬季征兵命令》和安徽省教育厅、公安厅、民政厅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《关于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》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从我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范围和对象、条件
我校学生,本人自愿入伍、符合应征条件的大学一年级、四年级男性学生,年龄在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;不分民族、种族、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均可报名应征。
二、学籍管理、学费减免及优待安置
1.学籍管理
入伍时已经修完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,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,学校准予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,并予电子注册。
入伍时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学生,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,学校根据本人申请办理复学手续。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。
在新兵检疫期间退回、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或因部队调整精简中途退役的,学校准予复学。
服现役期间受除名、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、判刑的,不予复学。
原所学专业撤销的,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。
对专科升本科、本科报考研究生的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。
在部队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,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。
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,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,可获本校所学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。
2.学费减免
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,其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,根据本人自愿,由学校退还本人,或由学校负责管理。
退出现役复学,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经申请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。
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,复学后按不低于50%的标准减免学费。
荣立两次三等功或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,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。
3.优待安置
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,属本省籍的,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城镇义务兵政策给予优待和安置。退出现役后愿意复学的,视同自谋职业,发给一次性助学补助;不愿复学的,实行货币化安置,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,并优先推荐、扶持就业。
属外省籍的,按照民政部民办函[2002]202号规定执行,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负责优待安置。
三、报名时间、地点
报名时,请携带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
报名时间:2008年9月15日截止
报名地点:党委人民武装部办公室(东区223楼210室)
联系电话:3602598 13705519811
联系人:肖厚勇
党委人民武装部 学生工作部(处) 教务处 保卫处
二00八年九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