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,2008年清明节放假3天,即2008年4月4日—6日。其中4月4日(清明节、星期五)为法定假日,4月5日(星期六)、4月6日(星期日)照常公休。原安排在4月5日(星期六)、4月6日(星期日)的研究生课程、双学位课程、实验课程照常进行。请各单位安排好放假期间的值班、安全保卫等工作。特此通知。
党政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